别墅住宅区一层外建设砖混铁栅栏,圈建172处“小院”,被认定违建后,却称是景观铁艺栏杆。因不服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区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及行政复议决定,开发商置业公司将昌平城管执法局及区政府告上法庭,在今日上午的庭审中,置业公司又改口否认是违建的建设者。*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5日,昌平区城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昌平北七家某别墅区存在违建情况。接报后,昌平城管局对该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别墅区内置业公司建设的172个小院围栏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昌平区城管局遂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置业公司不服,向昌平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19年8月22日,昌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昌平区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
之后,置业公司不服,将城管局和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庭上,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昌平区副区长刘长永、昌平区城管局局长王军出庭应诉。
在庭审中,双方争辩焦点围绕在铁艺栏杆是否属于违建。
置业公司认为,昌平区城管局在调查取证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小院”是由开发商世纪鸿城公司建设,且所谓“小院”并不存在,涉案建筑仅使用了铁艺栏杆,是为了体现建筑外立面及结合周边景观所做的景观做法,而不是完全封闭的围合型建筑。
置业公司表示,区政府和昌平城管局对事实认定不清、对主体认定错误、对拆除对象的具体属性认定错误,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于置业公司的说法,区城管局当庭表示,城管局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区城管局对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别墅区内172个小院围栏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置业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涉案违法建设的建设人未持任何异议。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函询,172个小院围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昌平区政府则认为,区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接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区政府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复议结论正确。
*终,经过法院审理后,该案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城管局对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履行程序合法,被诉行政复议结论正确,判决驳回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